安全性鉴定评级
上部承重构件及代表层安全性鉴定评级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Au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2.Bu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3.Cu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4.Du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5.以上4款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黏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
(2)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规定,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2-1)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Au级,不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0%;
2.Bu级,不含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15%;
3.Cu级,可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当仅含Cu级时,其含量不多于50%;当仅含Du级时,其含量不多于10%;当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时,其Cu级含量不应多于25%,Du级含量不多于5%;
4.Du级,其Cu级或Du级代表层(或区)的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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